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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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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2008-7-20
个体工商户登记、私营企业登记注册
  一、受理部门:
  市局及各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(科)或工商所
  二、受理职责:
  受理个体工商户登记,受理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;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年度验照、对私营企业进行年度检验。
  三、受理依据: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;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;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;
  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;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;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》;
  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;
  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;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》;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》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
  四、受理条件:
  (一)个体工商户

  受理对象:农村村民、城镇待业人员(包括辞职、退职、待业青年、闲散人员)、离退休人员、留职停薪、企业下岗人员,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。
  1、开业登记
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,须本人身体健康,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,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外,还提供各种有关证明(件):
  (1)身份证明: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。
  (2)职业情况的证明:
  ① 城镇待业人员应有户籍所在地街道(镇)劳动服务所的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明;
  ② 离、退休人员应持离、退休证;
  ③ 留职停薪人员,应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;企业下岗人员、待退休人员应持再就业服务中心证明;
  ④ 农村村民应持户籍所在地乡、镇人民政府的证明;
  ⑤ 机关、事业单位退、辞职人员、科技人员应持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;
  ⑥ 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,应持身份证、暂住证、身体健康证明、就业证,51岁以下的已婚妇女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;
  (3)经营场地证明:
  ① 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,原为居住房的,还须递交房管部门允许居改非的证明。
  ② 利用自有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。
  ③ 利用自有产权房应提交产权证明,房屋用途为居住房的,还须提交居改非证明;
  ④ 租赁他人私房应递交房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,原为居住房的,还须递交房管部门允许居改非的证明。
  ⑤ 租赁他人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书。
  ⑥ 租赁他人自有产权房应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书,房屋用途为居住房的,还须提交居改非证明;
  ⑦ 租赁单位房屋应递交租赁协议书和单位房产产权单位证明。
  ⑧ 租赁旅馆、宾馆、写字楼应提交租赁协议书。
  ⑨ 公用土地应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件。
  ⑩ 占用路边弄口,应递交交通市容、城建、公安部门许可证或批准件。
经营场地的租赁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。
  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具备特殊条件的行业,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  2、变更登记
 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,须在发照(或变更)三个月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:
  (1)本人填写书面申请报告书;
  (2)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;
  变更事项必须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。
  3、歇业登记
 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,应填写歇业申请书、缴清工商管理费并上缴《营业执照》、印章、个体工商户IC卡后方准申请歇业,凭地区工商所歇业证明到区、县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办理《副食品补贴统一证明》。
  (二)个人独资企业
  受理对象:除在职国家公务员、现役军人、国有集体、企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准投资的人员外,其他人员均可申办个人独资企业。
  1、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、证明:
  (1)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。
  (2)投资人身份证明(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)。
  (3)职业状况承诺书。
  (4)企业住所证明(同个体工商户条件)。
  (5)申请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项目,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。
  (6)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。
  2、变更登记
  (1)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。
  (2)其它有关文件证明。
  3、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、证明:
  (1)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  (2)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;
  (3)完税证明;
  (4)营业执照正本、副本及企业印章;
  (5)其它必须提交的文件、证明。
  4、分支机构开业登记
  (1)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;
  (2)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  (3)场地证明(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);
  (4)其它有关文件的证明。
  5、分支机构变更登记
  (1)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
  (2)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。
  6、分支机构注销登记
  (1)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  (2)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;
  (3)营业执照。
  (三)合伙企业
  受理对象:除在职国家公务员、现役军人、国有集体、企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准投资的人员外,其他人员均可申办合伙企业。
  1、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、证明。
  (1)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;
  (2)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(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);
  (3)职业状况承诺书;
  (4)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;
  (5)合伙协议;
  (6)出资权属证明;
  (7)场所证明(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);
  (8)国务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  2、变更登记
  (1)变更登记申请表;
  (2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;
  (3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  3、注销登记
  (1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  (2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;
  (3)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及企业印章;
  (4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4、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供下列文件证明:
  (1)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;
  (2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;
  (3)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  (4)全体合伙人委派的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;
  (5)场地证明(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);
  (6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  5、分支机构变更登记
  (1)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;
  (2)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;
  (3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6、分支机构注销登记
  (1)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;
  (2)营业执照。
  (四)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
  受理对象:农村村民、城镇待业人员(包括辞、退职人员)、个体经营者、离退休人员、停薪留职人员、企业下岗人员、在职科技人员。
  1、开业登记
  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:
  (1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 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  ①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;
  ②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(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);
  ③ 职业情况证明(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,其中在职科技人员凭单位证明);
  ④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的企业负责人审查函;
  ⑤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;
  ⑥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  (2)公司董事长(执行董事)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;
  (3)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;
  (4)公司章程;
  (5)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  (6)载明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姓名、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、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;
  (7)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
  (8)公司住所证明(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);
  (9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。
  2、变更登记
 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:
  (1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
  (2)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;
  (3)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3、注销登记
  (1)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  (2)法院破产裁定,公司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,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;
  (3)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;
  (4)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及企业公章;
  (5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股东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4、分公司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:
  (1)董事会决议;
  (2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;
  (3)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登记机关盖章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  (4)分公司住所证明(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);
  (5)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5、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
  (1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
  (2)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6、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:
  董事会决议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《营业执照》。
  登记管辖
  个体工商户:经营场地所在地工商所。
  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:经营场地所在地分局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或工商所。
  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:经营场地所在地分局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或工商所。
  私营集团公司,由市局登记。
  五、受理程序:
  核名-受理-审核-核准(不予核准)-制卡打照-收费-发照-公告-统计
  六、受理时限
  核准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,自收到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,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;个体工商户登记,独资、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,自受理之日起,3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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